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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合同是交易的核心,企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对方伪造、私刻、擅自加盖印章,或者有签名无盖章、有盖章无签名等情况,从而就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引起大量纠纷,不利于交易顺利开展。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2条对异常人章关系及其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 主要包括“真人假章”“有人无章”“有章无人”三种情形。 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针对企业缔约过程中涉及印章的多发高发风险情形,“对症下药”提供法律风险提示,以期帮助企业提前防范缔约风险。 一、关于行为人的身份和权限的审查 企业在签约过程中的关注点需从“认章”向“认人”转变,即核实行为人(即签章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这就要求企业在缔约前审查对方行为人身份和权限。 【问题与风险】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在盖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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