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浙江舟山张先生和王女士因噪音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件。王女士认为张先生制造噪音影响休息,而张先生采取一系列措施减少噪音,但王女士采取极端方式反击,导致张先生不得不搬离住所并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王女士行为失当,判决其支付张先生租房费用、中介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9600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王女士对张先生制造的噪音敏感,双方沟通后张先生采取措施减少噪音。
王女士认为张先生制造的噪音影响其休息,经过沟通,张先生采取了换静音拖鞋、铺地毯等方式来减少噪音。但王女士对正常生活声音也很敏感,要求张先生在晚上十点后不能使用马桶。
关键观点2: 王女士采取极端方式反击,导致张先生受损。
由于问题未得到解决,王女士使用震楼器、共振音响等极端方式故意发出噪音反击张先生,导致张先生不得不暂时搬离住所并支出租房费用、中介费等。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王女士支付张先生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王女士的行为明显失当,在扣除张先生通过出租获利的费用后,判决其支付张先生租房费用及中介费共计17600元,并酌情认定精神损失费2000元。
文章预览
据九派新闻,近日,浙江舟山。张先生和王女士分别搬入新居后,王女士认为楼上的张先生制造噪音影响其休息。经沟通,张先生采取换静音拖鞋、铺地毯等方式,减少噪音产生。但王女士对如洗漱、瓶盖掉落、使用厕所等正常生活产生的声音很敏感,要求张先生在晚上十点后不能使用马桶,因问题未解决,遂采取震楼器、共振音响等方式,故意发出噪音反击张先生。 张先生最终选择暂时搬离,承租其他房屋,支出半年的租金及押金共计15400元,租房中介费2200元,并将自己的房屋先后出租给两名租客,但两名租客均与王女士发生矛盾选择退租。 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法院认为,王女士以极端方式反击,明显失当,张先生已尽到足够的容忍义务,在扣除张先生通过两次出租获利费用后,最终依法判决王女士向张先生支付在外租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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