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关联阅读了AI生成图片版权第一案的判决书。原告发现其美术作品《伴心》被改编成实体装置并用于广告宣传,涉及著作权的争议。法院认定《伴心》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保护。同时,两被告在平台上使用与《伴心》高度相似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案件已生效,被告已道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作品登记与侵权情况
原告美术作品《伴心》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后发现被改编成实体装置并用于广告宣传,涉及著作权侵权。
关键观点2: AIGC的定义
AIGC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通过人工智能学习大量数据自动生成各种内容,如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
关键观点3: 法院对《伴心》的认定
法院认定《伴心》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保护,但原告仅对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关键观点4: 两被告的侵权行为
两被告在小红书等平台使用与《伴心》高度相似的图片,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关键观点5: 案件的生效与被告道歉
案件已生效,被告已道歉,知识产权相关干货资料可供下载交流。
文章预览
关联阅读: AI生成图片版权第一案判决书 原告@土豆人tudou_man发现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国作登字-2023-F-00059862)美术作品《伴心》被他人改编成实体装置,展示在常熟琴湖溪里花园城前,并用于广告宣传。 作品登记: 被诉行为及沟通过程: AIGC的定义: 原告认可其作品是 AIGC,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AIGC ,即 A rtificial I ntelligence G enerated C ontent, 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即人工智能通过学习大量的数据,来实现自动生成各种内容。 如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是继专家生产内容(PGC, 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产内容(UGC, User Generated Content)之后的新型内容创作方式。 法院认为: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