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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机制,健全生育支持政策,提高参保居民生育待遇保障水平,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哈医保发〔2024〕43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待遇保障标准的通知》哈医保发〔2024〕68号),我市居民医保扩大了生育保障范围,提高了生育待遇标准。 利好一! 自2024 年10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难产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为1100元。 难产与自然分娩、剖宫产待遇不重复享受,并纳入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利好二! 自2025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规定支付。 利好三!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生育住院自然分娩定额结算标准由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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