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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他人财物,并让行贿人保管,行贿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指示处置由其保管的财物,未及离职即案发,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如何定性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财物,虽未取得财物,但已处于受贿人实际控制之下的,可认定为受贿既遂。 【基本案情】 2021年,国家工作人员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吴某为表示感谢并继续维持与孙某的关系,提出送给孙某300万元,孙某欣然同意。为掩人耳目、规避调查,孙某经考虑后认为,其与吴某相识多年、知根知底,钱放在吴某那里保管更安全且自己也能实际控制,遂让吴某将钱从公司提出来为其保管好,待其退休或需要时取用。吴某随即从其公司账上提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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