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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违规信息披露之七:违规信披的法律责任及程序衔接

京都律师  · 公众号  ·  · 2024-09-2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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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梁雅丽 唐宛茁 我们已经发布六篇文章介绍了相关主体信息披露的义务及违反上述义务、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行为模式,本篇将展示违规信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追责程序之间的关系。 一、行政责任 信息披露违规最直接与普遍的法律风险是行政风险,包括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与非处罚性监管措施。同时,这些措施还会对上市公司的市场活动造成限制。 1.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197条之规定,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规定如下: 违法行为 处罚对象 处罚措施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处以50万元到500万元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处以20万元到200万元罚款 组织、指使违法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处以50万元到5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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