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在收购标的公司时,常采用获取控股权的方式,并分析了不全资收购的原因。同时,文章还详述了剩余股权的后续安排,包括三种类型:上市公司“有权”收购剩余股权、“有权或应当”收购剩余股权以及“应当”收购剩余股权而标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售的情况。文章通过三个具体的并购案例来解释了这三种类型,并说明了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股东在收购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和约束条件。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上市公司常采用获取标的公司控股权的方式进行收购。
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时,通常先获取标的公司的控股权,以获得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关键观点2: 不全资收购的原因包括降低收购资金、减少商誉、控制收购风险及规避借壳等。
全资收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可能增加财务风险。部分收购可以减少商誉,降低收购风险,并规避借壳上市等复杂问题。
关键观点3: 剩余股权的后续安排有三种类型。
这三种类型是:上市公司“有权”收购剩余股权、“有权或应当”收购剩余股权以及“应当”收购剩余股权而标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售的情况。每种类型都有其特定的应用场景和约束条件。
文章预览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中,不少并购案例是先获取标的公司的控股权(通常指 51%以上的股权),比如 爱柯迪收购卓尔博71%股权 、 百傲化学增资收购芯慧联46.67%股权 、 领益智造收购科达斯特恩66.46%股权 。 上市公司选择不进行100%全资收购,主要原因包括 降低收购资金、减少商誉 、控制收购风险及规避借壳等。 在大多数并购重组方案里, 对于剩余股权的后续安排并未明确设定 ,这为交易双方在后续阶段留下了充分的协商空间。然而,也有少数方案,基于买卖双方各自的诉求,对剩余股权的安排进行了专门约定。 关于剩余股权约定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类型一 上市公司”有权“收购剩余股权。 这种约定凸显了上市公司在交易中的强势地位,意味着上市公司在是否收购剩余股权上拥有自主选择权。 类型二 上市公司”有权或应当“收购剩余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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