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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履行判决后再审改判,能否适用执行回转程序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11-26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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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因与乙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县法院经审理,认定乙公司构成违约,判决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随后乙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支付了违约金,同时向省法院提起申诉。经省法院再审审理,改判为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余元,乙公司依据再审裁判结果向县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执行回转的适用限定为“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本案中的乙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直接适用执行回转规定上存在偏差,但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的“执行中”,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角度对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所做的“扩大解释”,没有超出法律条文用语可能包含的含义,也并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此案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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