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MK”系列商标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三被告共同生产、销售的包品上使用了侵权标识和近似装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法院认定三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MK”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三被告共同生产、销售的包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侵权标识和装潢。
关键观点2: 被告的辩解
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和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合法持有并使用其他商标,主观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辩称其通过合法途径进货,不构成对原告权益的侵害。
关键观点3: 法院的审理
法院认定三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相近,构成侵权。同时,被告的包品装潢与原告的老花底纹几乎无差,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500万元。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法院强调此案例属于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保护商标权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和知名品牌的发展。
文章预览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涉“MK”系列商标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系轻奢时尚品牌“MICHAEL KORS”的箱包和服饰提供商。原告发现,某皮具有限公司、某品牌管理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共同生产、销售的包品上使用了与“MK”“MICHAEL KORS”系列商标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采用近似的包品装潢,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三被告的被诉行为侵害原告“MK”系列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 案 情 简 介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依法注册有“MK”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含包、手提包等。经原告长期使用和宣传,涉案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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