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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

知食观  · 公众号  · 食品安全 法律  · 2025-02-19 06:45
    

主要观点总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进行回应,对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提出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前,应执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

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关键观点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整合现行标准的意见。

将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关键观点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此问题发出请求明确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国家质检总局请求明确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进行了回应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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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 发文字号: 行复字〔2010〕6号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3月1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你厅送来的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国质检法函[2010]113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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