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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方图说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在先使用”的认定标准

道方图说  · 公众号  ·  · 2024-05-20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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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最近在办理一起商标无效争议的案件中,碰上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适用问题。 按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十二章,适用第十五条第二款得满足如下条件: (1)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 (3)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为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 (4)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甲公司于2018年5月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 原告在商标评审阶段主要提供了如下证据: 1、与甲公司的发货单、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 2、百度推广服务合同; 3、参展合同及图片; 4、原告网站截图和视频截图; 5、原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许可协议。 商标局以没有证据证明在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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