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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 过分高于损失:违约金调整的基本标准——以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为中心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15 08: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由王利明教授撰写,主要探讨了违约金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以及违约金的调整原则。文章强调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合同自由的产物,并阐述了违约金调整应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不调减为原则、以调减为例外的理念。文章还详细解释了违约金调减的标准、程序及结果,强调以损失为基准并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判断,结果应坚持“适当减少”原则。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合同自由的产物。

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关键观点2: 违约金调整应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不调减为原则、以调减为例外的理念。

在调整违约金时,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坚持不调减为原则,只有在必要时才进行调整。

关键观点3: 违约金调减的标准是“过分高于损失”,主要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

法院在审查违约金是否过高时,主要需要审查非违约方的损失。

关键观点4: 违约金的调整结果应坚持“适当减少”原则,原则上保持在损失的100%-130%区间内。

在调整违约金数额时,应确保调整结果既体现违约金的补偿功能,又不至于过高或过低。


文章预览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研究》2024年第6期 内容提要: 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合同自由的产物,“过分高于损失”作为违约金调减的标准,彰显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违约金调整应当以不调减为原则、以调减为例外,这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来源于违约金的补偿和惩罚双重功能。违约金调整应当严格区分是否调整和如何调整这两个不同的问题;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是违约金调减程序启动的条件,其主要是一个事实认定而非法律判断问题。法院首先应当审查非违约方的损失,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违约金的调减必须以损失为基准,并结合其他因素予以公平合理地判断。违约金调减的结果不得低于非违约方的损失,在调减中应坚持“适当减少”原则,原则上违约金调减的结果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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