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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问:不安抗辩权行使中,未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为何? 不安抗辩权人未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 作者|石剑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微信号: shijianqiao37 )、叶力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微信号: ylm1415926 ) 说明:本文由石剑桥执笔撰写,叶力铭完成了主要的案例检索与整理 *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作者任职机构与「高杉 LEGAL 」及主编高杉峻的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 528 条第 1 句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依《民法典》第 527 条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然而,就未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实证法却未予明示,学理上亦缺乏统一见解,由此导致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性问题。具言之, 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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