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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 欢迎投稿: szlaw@qq.com 2015年9月24日,北京某公司向付小雨发送《聘用函》,写明付小雨正式上班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岗位为人事经理,试用期工资为16000元的80%,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3个月。 10月9日,付小雨正式入职,开始记录考勤。 10月13日,付小雨请病假一天。 10月21日,付小雨请病假一天,医院诊断为“宫内孕6周”。 10月26日,付小雨请病假一天。 11月4日,付小雨请病假一天。 11月6日至11月16日,付小雨因孕期反应再请病假。付小雨还要求病假结束后继续调理休息两周。 11月16日, 公司忍无可忍,发出不予录用通知,予以解雇。 同日,公司支付付小雨工资2867.88元。 付小雨认为公司违法解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等。 仲裁委作出裁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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