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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变更抚养权关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方依据未成年人表达的意愿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定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男)与赵某(女)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二子,长子王某1于2012年1月出生,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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