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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继强 分析 员, SAC 执业证书编号: S0080511030010 ; SFC CE Ref: AMB145 杨 冰分析员 ,SAC 执业证书编号 :S0080515120002 房 铎 联系人 , SAC 执业证书编号 :S0080117080049 事件 沪深交易所近日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支持创新创业公司发行非公开可转债。 评论 概括地讲,“私募转债”的最大特点是 ,不仅债券本身是私募的,其正股也不是上市公司(而是新三板挂牌公司或者其他非上市企业)。 根据《指导意见》,其发行主体为“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如果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则应当属于创新层。根据目前的情况看,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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