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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 发布时间:2024-11-22 11:2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其配套文件、 《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20〕46号) 和环评机构资质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中介服务,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畴 (一)适用对象 在汉寿县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在汉寿县范围内接受委托、有偿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二)适用对象服务范围 技术单位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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