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中关于工伤保险领域的部分内容。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关键点: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如果生效裁判或仲裁裁决确认这些情形下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符合相关规定和工伤认定条件,人民法院仍应支持工伤认定。
关键观点2: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
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或在离开工作岗位/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且有证据证明死亡系突发疾病所致,可认定为工伤。
关键观点3: 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关键观点4: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与工伤保险责任的关系
如果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职业病为工伤,人民法院会支持该认定。之后,如有关单位否定工伤责任,相关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键观点5: 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除外。
关键观点6: 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查处时,不能仅依照两年的时效规定,还需综合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对于追缴企业欠费问题,地方经办机构并未限定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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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 (工伤保险领域)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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