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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出借人(原告)在向借款人(被告)汇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系“借款”,借款人反向还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系“还款”。虽然银行凭证注明的内容系汇款人自行备注,不能直接约束汇款相对方,但双方的备注内容相互对应,对被告是借款人有较强的证明力。银行流水虽显示借款人的账户在收款后将款项汇入案外人账户,但这属于借款人收到款项之后的处分行为,无法据此直接认定该案外人或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志成,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颖川,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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