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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六类连带责任”: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股权转受人、关联公司、分立公司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6-21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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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判例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新 《公司法》规定的 “六 类连带责任” 来源:“最高判例”  作者:陈鸣鹤  第一类: 股东、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1.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备注:【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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