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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西班牙籍教练加西亚受雇为泰州A公司足球俱乐部主教练,双方签订《主教练职业工作合同》,约定了加西亚的工作职责、肖像权商业使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应遵守的纪律和义务等条款。合同还约定,当双方发生纠纷、未能协商解决时,同意国际足联为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并由位于瑞士的国际奥委会下属国际性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最终上诉机构。 之后,双方因球队战绩不佳,在球员引进、球队运营等方面发生矛盾,A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应薪资待遇,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产生争议。 于是加西亚先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报酬、违约赔偿金及相应利息,委员会裁决部分支持了加西亚的请求。A公司不服,向合同约定的最终上诉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维持裁决。 裁决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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