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抽查方式、抽查的具体实施过程、企业配合的义务以及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该办法。
关键观点2: 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开展本辖区内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关键观点3: 抽查的方式和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关键观点4: 企业的配合义务和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
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等。
关键观点5: 检查结果的公示和责任追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将受到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
文章预览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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