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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无单放货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就货款支付达成的协议不影响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法律读品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24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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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海事案例裁判要旨通纂 · 海上货物运输卷》“法律读品”投稿邮箱: 89189002@qq.com 原告温州市五机化医外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泷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上海海事法院(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33号 主题词:CY/CY  整箱交货义务  货款支付协议 《中国海事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卷一至卷五)   裁判要旨   No.HY-1.4-63  承运人责任期间为场到场(CY/CY)的,承运人向收货人负有整箱交接货物的义务。如果在承运人责任期间,集装箱已经拆箱并投入其他航次使用,但托运人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除非承运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货物仍在其控制之下,否则,承运人构成无单放货行为。 No.HY-1.4-64  承运人无单放货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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