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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恢月 | 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职责分工——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为例

网舆勘策院  · 公众号  ·  · 2024-07-3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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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对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为KTV、酒吧、网吧)的行政监管具有以下特征: 1. 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多部门的综合监管。对于相关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监管,法律虽然列出了几个具体的监管部门,但并未采取穷尽列举的方式,而是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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