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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销售合规专题(二):第三方引流的业务边界及合规要求

金融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 2024-09-09 18:4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公募基金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引流合作的合规性问题,包括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的引流模式、基金公司和不具有信息技术服务备案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业务边界、其他引流模式及其合规要求等方面。文章还提到了大V引流、社群引流、自媒体引流、直销代办等引流方式及其合规提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的引流模式合规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部署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向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业务服务,需要明确揭示基金销售服务主体,第三方机构仅限于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的任何环节。

关键观点2: 基金公司和不具有信息技术服务备案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业务边界

基金公司是否可以与不具有备案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关键是看基金公司是否会在第三方平台上部署资源。如果不部署任何资源,只是单纯的链接跳转,则可以合作。但为了降低基金公司的业务风险,建议对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约定合作协议。

关键观点3: 其他引流模式及其合规要求

包括广告引流、大V引流、社群引流、自媒体引流和直销代办等。基金公司需要注意各种引流模式的合规性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文章预览

引言: 国内公募基金公司由于历史原因,除行业个别头部机构以外,渠道能力普通偏弱,高度依靠外部合作。除了和基金销售机构合作外,出于对流量的渴求,公募基金公司也存在和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引流合作的需求,以期分享第三方机构线上渠道的流量红利。 本文为公募基金销售合规专题系列的第二篇,主要想讨论以下几个问题:(1)租用第三方机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的引流模式的合规要求;(2)和不具有备案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合作的业务边界;(3)其他引流模式的合规要点,以供基金公司等市场参与者参考。 作者:张翠萍 一 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的引流模式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与第三方引流相关的规定最早见于证监会于2013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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