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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国内公募基金公司由于历史原因,除行业个别头部机构以外,渠道能力普通偏弱,高度依靠外部合作。除了和基金销售机构合作外,出于对流量的渴求,公募基金公司也存在和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引流合作的需求,以期分享第三方机构线上渠道的流量红利。 本文为公募基金销售合规专题系列的第二篇,主要想讨论以下几个问题:(1)租用第三方机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的引流模式的合规要求;(2)和不具有备案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合作的业务边界;(3)其他引流模式的合规要点,以供基金公司等市场参与者参考。 作者:张翠萍 一 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的引流模式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与第三方引流相关的规定最早见于证监会于2013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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