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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达退休年龄后坚决不能再认定劳动关系!(附人社部答复)

住建法律  · 公众号  ·  · 2024-05-2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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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关键词 进入专题汇编 民法典  |  民间借贷   |  刑法合集  |  指导案例 点击领取➤ 1000多份合同范本     ➤ 法律人交流精进群2 点击阅读➤ 2001-2023年司法解释 汇编 点击阅读➤ 200多份法律文书模板汇总 陈阿妹,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系广东某清洁公司员工,公司于2012年1月3日成立。 2015年10月17日,陈阿妹达到50周岁。2016年7月31日离职。 2016年8月8日,陈阿妹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6年7月31日前和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养老金损失等诉求。 仲裁委于2016年8月12日以申请人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陈阿妹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陈阿妹与公司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陈阿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阿妹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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