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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罪与非罪|天同网事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7-10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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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伍歌,天同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引言: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包括“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两种行为模式,而对“持有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日渐“活跃”。为全过程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实务和理论界出现了将“持有个人信息”情形纳入该罪规制范围的呼声。基于此,本文尝试对将“非法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制范围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合规有所裨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 犯罪的实质在于行为对刑法法益的侵害,以此为指导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的结论才能实现刑法设立该规范的目的。 [1] 因此,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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