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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的“辨认意见”能否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证据

西知鉴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 2024-12-13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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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电话咨询: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生产厂家进行辨认,并出具了“辨认意见”,该“辨认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上,这个问题由来已久,有必要进行专题讨论。 一、 从“鉴定结论”到“ 辨认意见 ” (一)生产厂家的“鉴定结论” 所谓的生产厂家“鉴定结论”,是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对涉嫌侵权商品(或者商标标识)的真假或来源进行确认所形成的一类特殊证据。 该类“鉴定结论”有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 1.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局在《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 中提出: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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