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留言主要询问在流通超市监督抽检的食品经检测不合格,且生产企业在外省的情况下,县局是否有权利对外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立案处罚。总局回复指出,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并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处罚权的问题,需遵循此规定。
关键观点2: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于外省食品生产企业的处罚权,需根据具体规定来判断。
关键观点3: 管辖权的争议解决
如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存在管辖权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关键观点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随机监督检查,或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文章预览
【 留言 】 食品生产企业处罚权问题 在流通超市监督抽检的食品经检测不合格,生产企业在外省,在已经查明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企业造成的情况下,我县局是否有权利对外省的食品生产企业具有立案处罚权? 【总局回复】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食品案件办理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时间: 2021-08-13 【延伸阅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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