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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组织刷量、制造虚假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案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14号[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抖某平台系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某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根据用户需求推送视频,其算法推荐机制系基于视频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直播间人气、用户粉丝数等若干指标设计的算法程序,依赖于用户对视频、直播等的真实反馈从而实现智能推送。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某公司)设计、开发、运营针对抖某平台的“轻抖”产品(包括官网、APP和小程序等形式),对增加粉丝量、播放量等数据有需求的用户在“轻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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