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关于“轻抖”产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抖音平台的刷量、制造虚假流量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做出了相应的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本案情介绍
介绍了抖某平台的运营方式以及“轻抖”产品的功能和服务。北京微某公司起诉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的行为通过运营交易平台制造虚假点击量和关注数量,干扰了平台流量分配机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承担400万元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3: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刷粉刷量”等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法院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效规制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引导平台主播诚信经营、保障健康直播业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文章预览
“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组织刷量、制造虚假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案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14号[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抖某平台系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某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根据用户需求推送视频,其算法推荐机制系基于视频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直播间人气、用户粉丝数等若干指标设计的算法程序,依赖于用户对视频、直播等的真实反馈从而实现智能推送。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某公司)设计、开发、运营针对抖某平台的“轻抖”产品(包括官网、APP和小程序等形式),对增加粉丝量、播放量等数据有需求的用户在“轻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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