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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判定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13 10:2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调整的案例。涂某能与某世贸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按揭贷款无法获得批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并调整为总房价的60%,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文章还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判断误区、适用惩罚性违约金的必要性、调整违约金应遵循的原则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背景

介绍涂某能与某世贸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的纠纷情况,以及双方的基本情况。

关键观点2: 一审判定

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违约金调整为总房价的60%。

关键观点3: 二审判定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可了违约金的调整幅度。

关键观点4: 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判断误区

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两种判断违约金过高的误区,包括基于违约行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片面认定违约金过高、计算违约金的基准时间有误等问题。

关键观点5: 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违约金的必要性

阐述了适用惩罚性违约金的必要性,包括无需过分担心高额违约金会引发道德风险、有助于承认效率违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

关键观点6: 司法实践中调整违约金应遵循的原则

介绍了司法实践中调整违约金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综合考虑确定调整幅度、坚持法律规定与自由裁量权相结合等。


文章预览

作者: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黄志雄 来源:《人民司法》2024年第5期、观得法律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判定 摘  要: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如何予以适当调整,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违约金的调整应以法定、合理性为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案件的不同性质和合同履行情况确定。 一、案情 [1] 原告(反诉被告):涂某能。 被告(反诉原告):诏安某世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世贸公司)。 涂某能与某世贸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涂某能向某世贸公司购买某处商品房,总价款683878元。买受人应于2021年4月29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136878元,余款54.7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同时约定买受人确认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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