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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

化妆品法规与舆情  · 公众号  · 食品安全 法律  · 2024-08-21 23:0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规范。该解释明确了生产者或经营者对购买者的“知假买假”行为需承担举证责任,并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解释还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避免职业打假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并对恶意索赔行为进行规制。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解释规范了“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明确生产者或经营者需承担举证责任。

该解释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提供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药品为假劣药而进行购买索赔。

关键观点2: 解释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解释规定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并鼓励消费者因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时的维权行为。

关键观点3: 解释对消费者合理维权行为进行回应,界定职业打假人与正常消费者的界限。

解释允许消费者连续购买后在合理范围内分别起诉,并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同时避免职业打假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关键观点4: 解释对恶意索赔行为进行规制。

解释指出,对于恶意制造假象勒索赔偿金或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文章预览

2024 年 8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解释》中指出,生产者或经营者需要对购买者的“知假买假”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为假药劣药而进行购买索赔,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解释》坚持以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原则上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长期以来,在“知假买假”的争议中,购买者往往因难以证明自己在购买时是否“明知”商品为假而陷入被动。此次《解释》明确将这一举证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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