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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现代法学》2025年第1期。 【作者简介】 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全文共 18832 字,阅读时间 约 47 分钟。 【摘要】高空抛坠物致损中,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能够扩大所能保护的受害人范围,且该义务作为行为义务能够避免课予建筑物管理人过重的责任。建筑物管理人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具体应用情形之一。涉及建筑物管理人责任的《民法典》第1253条和第1254条第2款应区分适用范围,前者仅适用于坠落物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上的物这种情形。相较于作为终局责任人的直接侵权人,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其地位类似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执行抗辩权,故在诉讼构造、保全、执行、消灭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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