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商之家
专注企业,追求极致。汇聚全国近1.8万名律师、专家、学者以及近三万家优良企业跨界合作。传递企业法讯,共享实用干货,对接中小企业法务需求,是企业总裁、企业法务、商务人士的必备法律助手。全国统一客服、律师咨询电话:010-56210066
今天看啥  ›  专栏  ›  法商之家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纪要:未签订抵押合同的情况下,能否基于抵押人作出提供抵押担保意思的股东会决议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0-11 08:00

文章预览

来源 | 法学45度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未签订抵押合同的情况下,能否基于抵押人作出 提供抵押担保意思的 股东会决议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10次法官会议纪要) 【纪要主旨】 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抵押人”作出提供抵押担保意思的股东会决议,只是书面的单方意思表示,在缺乏债权人的同意及签章的情况下,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同时,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决议,而非书面要约、合同文本等通常以公司名义向特定主体发出的意思表示载体,不具有约束外部相对人的效力。仅凭股东会决议本身,不能说明公司对外作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即便将股东会决议视为一种担保意思表示载体,但在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