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民法九人行
民法沙龙为自由言说之所,鼓励百花齐放,提倡百家争鸣。沙龙成员学术兴趣不尽一致,个人尊崇法学流派亦未必相同。然不问方法、不同思维,相互碰撞,激荡回声,或可启迪心智,共繁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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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 | 论数据来源者权

民法九人行  · 公众号  ·  · 2024-08-01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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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标题下「民法九人行」可快速关注 论数据来源者权 申卫星 ‍ ‍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 : 数据来源者是数据的初始生成者,即在数据生成过程中通过劳动、成本投入或其他形式引发数据从无到有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数据来源者不同于信息来源者,信息来源者是数据承载信息所描述的对象,信息来源者并未直接参与数据产生的过程,也未向数据持有者提供数据,故其对于承载相关信息的数据并没有财产性权利。就数据来源者的权利构造而言,基于数据复用、收益孳息、数字劳动理论,数据来源者对其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所有权,具体内容包括数据访问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 关键词: 数据来源者权;用户权;数据访问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 一、问题的提出 数据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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