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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公司成立后,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具有一致性,但又并非完全一致。如,在各股东投入公司运营资本后,共同目的在于追求公司盈利的最大化,各股东之间在利益追求层面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公司股东会表决时,各股东各自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议,其诉求不同导致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又如,股东利用股东的知情权,查阅公司的财务资料,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公司的交易信息,等等。 基于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在某些情形下不具有一致性的特征,决定了股东可能会滥用自己手中的股东权利“损人利已”。 目 录 一、立法历史及现状 二、条文核心法律问题解析 三、实务中常发生的“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 四、经典案例参考 五、公司治理中的合规建议 01 立法历史及现状 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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