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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璟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法学博士 ✦ ✦ ✦ 摘 要: 基于预约合同的动态性特征,民商事审判在认定个案中的预约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应将赔偿数额控制在本约的信赖利益损失与履行利益损失之间,具体应考虑预约合同约定责任、直接损失赔偿、信赖利益赔偿,以及预约合同高度接近本约合同时的履行利益损失共四个递进维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机会正成为市场主体最重要的商业资源之一。因此,兼具交易担保功能和缔约失败赔偿功能的预约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商品房买卖、大宗商品交易、股权转让等领域,随之而来的是有关预约合同的违约赔偿范围问题。民法典并未单独规定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一种观点认为应赔偿订立本约合同时的信赖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等同于违反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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