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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将 原定2024年底结束 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 2025年底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以下简称“规则Ⅱ”) 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保险公司,按照“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从2025年起开始全面执行规则Ⅱ。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过渡期政策对保险公司逐步适应新规则,推动规则Ⅱ的平稳切换发挥了积极作用。 考虑到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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