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评选出的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涉及知名育种家袁隆平姓名的不正当竞争案。某农业高科技公司起诉万某集团公司和江西万某实业公司在商品外包装及网络宣传中使用袁隆平的名字进行不正当竞争。经过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万某集团公司和江西万某实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从全国法院2024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第五批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一起知名育种家袁隆平姓名的不正当竞争案。
关键观点2: 案件详情
某农业高科技公司起诉万某集团公司和江西万某实业公司在商品外包装及网络宣传中使用“袁隆平题”字样进行宣传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3: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万某集团公司和江西万某实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不正当使用“袁隆平”姓名的宣传内容,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4: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了商业化使用知名育种家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标准,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维护了知名育种家姓名的商品化权益,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文章预览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2024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5件,江西法院一案例入选。 涉知名育种家姓名 不正当竞争案 某农业高科技公司 与万某集团公司、 江西万某实业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11民初10号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赣民终288号 基本案情 袁隆平院士生前通过与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授权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独占使用其姓名。万某集团公司、江西万某实业公司与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经营范围有重合之处,其在大米等商品外包装及网络宣传中使用“X米XX贡 袁隆平题”字样进行宣传销售。某农业高科技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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