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第 1 款的适用问题,特别关注公法责任承担阻却合同无效规则的规范本质与功能定位。文章认为,该规则在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方面提供了新的通道,并提出了一系列解释和适用该规则的方法。首先,文章探讨了公法责任与合同无效制裁的关系,强调了合同无效制裁的谦抑性原则。其次,分析了公法责任承担阻却合同无效规则的功能定位,包括作为公权力介入合同效力的闸口、其他责任承担阻却合同无效之类推依据,以及阻却背俗型合同无效之类推依据。接着,讨论了该规则的适用条件,包括适用前提和两种特殊适用情形。最后,提出了合同有效性检验与程序保障机制,以确保强制性规定的管制目的不因合同有效而落空。文章认为,违法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横跨公私法领域的永恒话题,需要公私法的精密配合,以平衡公法的管制目的与私法的自治价值。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法责任与合同无效制裁的关系
文章强调合同无效制裁的谦抑性原则,并探讨了公法责任承担阻却合同无效规则的功能定位,包括作为公权力介入合同效力的闸口、其他责任承担阻却合同无效之类推依据,以及阻却背俗型合同无效之类推依据。
关键观点2: 适用条件
文章讨论了公法责任承担阻却合同无效规则的适用条件,包括适用前提和两种特殊适用情形,并强调了合同有效性检验与程序保障机制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3: 合同有效性检验与程序保障机制
文章提出以公序良俗作为违法合同有效的终局性检验标准,并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和诉讼中止程序确保强制性规定管制目的的实现。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法学》2024年第8期。 【作者简介】谭佐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全文共 14909 字,阅读时间 约 37 分钟。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第 1 款新设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等公法责任可以阻却违法合同无效之规则,面临解释论上的难题。准确适用该规则需要处理公法责任与合同无效的关系,二者均具有制裁性,但合同无效制裁相较于公法制裁应秉持谦抑性原则。在规范功能上,该规则可以构成纪律处罚等其他责任承担阻却合同无效的类推依据,亦能阻却背俗型合同无效。选择合同无效制裁抑或公法制裁的关键在于妥当确定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并以比例原则衡量实现强制性规定目的的方式。即使承担公法责任足以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目的,这也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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