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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4-11-2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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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食品同仁问,评价性抽检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我在 “专业拔高班”授课时,对学生们说了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各位食品同仁,尤其是广大的执法人 ,在 回答这个问题时,必须 先 要搞明白其内在的本质是什么!那就是,无论其名称如何称谓,看其实质才是最重要的!   一、 概念 按照现行市场总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15号令 ) 给出的概念如下: 1、评价性抽检: 是指 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 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 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 评估 的活动。 2、 监督抽检: 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 等规定,以 排查风险为目的 ,对食品组织的 抽样、检验、复检、处理 等活动 。 3、风险监测: 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分析、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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