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涉及关于公司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包括印章的真实性和代表人的权利。文章介绍了关于临淄某经营部诉山东某建筑公司、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过程和结果,并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重点阐述了在民事行为中,如何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即“看章还是看人”的问题。同时介绍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文章最后通过具体案例阐述了如何认定合同效力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司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
公司盖章行为是法人意思表示的重要方式,其法律效力取决于盖章之人的代表权或代理权。具有合法授权的外观且合同相对人存在合理信赖基础的盖章行为,可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关键观点2: 代表权和代理权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法定机关,其代表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而代理人则需要特别授权或一事一授权。合同相对人在与代理人交易时,需负有一定限度内审查代理权限范围的义务。
关键观点3: 印章伪造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若合同中的印章系伪造,但盖章之人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且合同相对人存在合理信赖基础,则合同仍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相反,若盖章之人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便加盖真章,也不能一律认定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关键观点4: 法律解释和规定的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以促进交易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同时,该解释将印章扩大解释为包括公司所有类型的印章,丰富了该条款的适用场景。
文章预览
关于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认定 ——临淄某经营部诉山东某建筑公司、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公司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后,以盖章之人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加盖印章系伪造或与备案印章不同等为由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应重点审查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而不论所加盖的印章系真章或假章。 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具有合法授权的外观,且合同相对人存在合理信赖基础的,则盖章行为可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合同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如果盖章之人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便加盖真章,也不能一律认定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临淄某经营部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山东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山东某建筑公司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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