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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承租人无权针对租赁物所有权确认判决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8-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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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小甘读判例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摘要】 承租人未能证明租赁期满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承租人针对前案有关租赁物所有权的诉讼标的并不享有独立请求权,前案确认所有权的处理结果,亦与承租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承租人如对租赁物投入改造所涉相关权利义务存有争议,可以依法根据租赁合同关系另行主张。 【案例索引】 福建某某公司与泉州某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终73号;裁判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简要事实】 某甲公司承租某乙公司东侧第三期空地建成混凝土搅拌站后,出租给福建某某公司使用。因某乙公司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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