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主要围绕《蒙特利尔公约》的管辖规则展开。原告夏某宇在被告某国际航空公司的越南官网购买机票后,因航班取消引发纠纷。本案通过法院审理,对管辖权的认定、合同的成立以及《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等进行了深入探讨。案例重点关注互联网环境下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管辖问题,以及保护国际航空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夏某宇在被告某国际航空公司的越南官网购买机票,后因航班取消引发纠纷。
关键观点2: 管辖权的争议
本案涉及《蒙特利尔公约》的管辖规则,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订立地不在中国境内,公约规定的管辖地点均位于中国境外。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合同是通过互联网签订的,但合同的成立与中国有关,故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关键观点3: 合同的成立与解释
法院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航空电子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应采用“旅客订票说”,即航空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售票信息构成要约,旅客提交订票信息构成承诺,当旅客的购票信息到达航空公司或售票代理人的信息系统时合同成立。对于《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法院采用了目的解释和文义解释等方法,关注公约的缔约宗旨和目的,同时结合法理学中的一般法律解释方法。
关键观点4: 保护国际航空消费者的权益
法院在解释《蒙特利尔公约》的管辖规则时,充分考虑了保护国际航空消费者的权益。法院认为,将“订立合同营业地”解释为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时的所在国法院,并不违背公约保障国际航空诉讼程序效率的意图,同时体现了对弱者的关怀。
文章预览
欢迎光临 精品案例 栏目 精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等高质量案件,深度解读、理性分析。 编者按 《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适用最广泛的国际公约,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障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的适用,公约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作出了特别限制,这种限制从客观上对旅客等国际航空消费者保障自身权益造成不便。本案从公约的文义和缔约目的双重路径进行解释,明确旅客在我国境内通过承运人设立在境外的网站购买机票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仍应视为在中国境内成立。因合同订立地是航空运输合同缔结的最后一个关键行为发生地,与承运人的营业行为具有密切联系,可以认定为承运人订立合同营业地,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同时,考虑到诉讼成本,此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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