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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恶意贬低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知产力  · 公众号  · 法律 互联网安全  · 2024-09-02 17: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网络自媒体博主彭某某在直播间和短视频中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品牌商业信誉和声誉,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法院判决彭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并在某平台账号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某美容护肤品牌的中国区总代理,被告彭某某是网红美妆博主,在直播间售卖某品牌美容仪产品。彭某某在“618大促”期间发布不实言论,损害原告所代理商品的商业声誉。

关键观点2: 主要争议点

被告彭某某发布的不实言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是否损害了原告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决

金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并在某平台账号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经营者的商业评论应以客观、真实为边界,自媒体、短视频博主在直播时应善意发挥自身影响力,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文章预览

自媒体、短视频博主们更应该谨慎在直播平台发表评价性言论,客观中立,善意发挥自身影响力。 来源 | “上海高院”公众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 | 唐若愚 互联网时代 自媒体市场竞争愈发激烈。 一些网络自媒体博主为了 争夺流量、获取利益, “营销手段”层出不穷。 如果通过拉踩贬低对家产品, 对自己直播带货的品牌进行宣传, 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商业诋毁纠纷案件 。 案情回顾 原告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某美容护肤品牌的中国区总代理,被告彭某某是一名网络自媒体博主,在直播间里售卖某品牌的美容护肤产品。 在“618大促”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彭某某利用自己美妆博主的身份,在某平台直播间大力吹捧其直播带货的品牌,并发 布标题为“无法忍/扒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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