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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高舒阳、王正川、胡宇翔 机构丨卓纬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独家约稿内容,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名股实债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也无统一的交易模式。名股实债的交易具有股权投资的形式,例如投资人以受让股权、增资等方式进行投资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部分投资协议或章程还约定投资人享有表决权、董监高委派权等股东权利。同时,名股实债交易还具备投资人在固定投资期限届满后实现无条件退出、投资人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得固定收益等债权投资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名股实债交易的法律关系及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时,不同案件的审理法官往往展现出各异的裁判尺度和侧重点。关于名股实债交易应被定性为股权关系还是债权关系,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权利义务,还是采取穿透式理念,将名股实债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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