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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人?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6-2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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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担保债权是否也同样停止计息?本文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权威观点,为读者浅析上述问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1. 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及于保证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浙江双有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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