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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微信公众号机制调整,请点击顶部“VOCs前沿” → 右上方“…” → 设为 ★ 星标,否则很可能无法看到我们的推送。 本文来源:中国环境 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 题 :机动车检验机构干扰OBD检测,是否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 近期,笔者在全国移动源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进行OBD检测时,存在使用外接设备干扰OBD数据的现象。执法人员对干扰OBD检测出具虚假报告是否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产生了一定的争议。 机动车排放检验OBD系统的说明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 (GB3847-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 (GB18285-2018) ,机动车排放检验包含联网核查、外观查验、OBD查验、排气污染物检测4项检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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