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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聪 | 新技术语境下平台版权注意义务及损害赔偿辨析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9-0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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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引言 一、新技术改变了平台注意义务吗? 二、何谓平台的“应知”? 三、过滤、拦截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吗? 四、损害赔偿应如何计算? 五、何时该适用举证妨碍与惩罚性赔偿? · 结 语 引 言 近日,某微信公众号公开了腾讯公司诉快手公司两起涉嫌侵犯著作权纠纷(即“梦华录”案和“庆余年”案)的两份生效判决, [1] 该两起纠纷所涉事实高度近似,即除了诉讼双方当事人几乎完全一样之外,直接侵权行为均为同一时期短视频平台上大量用户自行切条、搬运和上传热播影视作品。基于两案高度近似的事实和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与理由,一审法院先后作出的判决也保持了裁判标准的一致性,即均认定快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未采取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必要措施,故需要承担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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