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冯某福、王某燕的监管函。涉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中存在违规行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未充分披露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及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公司存在部分推广服务商的推广拜访活动记录异常、部分会议推广费的证明文件不规范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形。同时,公司还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将部分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等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关键观点2: 未充分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未进行充分披露。
关键观点3: 未披露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
公司未披露报告期内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处任职及与控股股东营业场所混同的情形,但在申报上市之前,控股股东已进行相关的调整。
关键观点4: 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
冯某福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王某燕作为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仅对前述第一项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关键观点5: 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对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冯某福、王某燕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并提醒他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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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于对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冯某福、王某燕的监管函 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冯某福、王某燕: 2023年6月16日,本所受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披露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推广服务商的推广拜访活动记录异常或不符合你公司《推广服务商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部分会议推广费的证明文件不规范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形。同时,你公司报告期内还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将部分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准确、未充分考虑在建工程减值迹象等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你公司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有关情况。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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